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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玉华与被告穆梅、武新军、杨建民、刘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华,穆梅,武新军,杨建民,刘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乔玉华,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穆梅,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武新军,男,回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系被告穆梅丈夫。被告杨建民,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晓蕾,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华与被告穆梅、武新军、杨建民、刘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穆梅、武新军、杨建民、刘晓垒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原告乔玉华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0037**号,坐落于睢阳区归德路香君路北侧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新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