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涛与被告李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涛,李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黄国涛,男。被告李屹,男。原告黄国涛与被告李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黄国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审判员 崔 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运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