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卢世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卢世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王玉海,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卢世明,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与被告卢世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海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海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邢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