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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卢世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海,卢世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王玉海,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卢世明,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海与被告卢世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海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海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邢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