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辛志华与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志华,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辛志华,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利明、徐闯,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6187342-3。住所地:河南安阳市林州市北关小池村中街。法定代表人:闫贵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8077736-5。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群峰,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辛志华诉被告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志华撤回对被告河南洪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7元,由原告辛志华负担。审判长  付艳宇审判员  张丹丹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