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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胡某甲,女,1980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薛丽涛、谢合平,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月16日生。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合平、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曾有前科,还时有参与赌博活动,而且对原告也是时常非打即骂,与之生活没有一点安全感,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认识与了解,答辩人与原告志趣相投,相互体贴,彼此融洽,介绍人是原告的哥哥,答辩人是有前科,但介绍时答辩人已告知介绍人与原告,并说明其原因,原告称彼此了解不够,未发现有前科不是事实。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后去广州打工,原告跟随在广州暂留半个月,由于工作繁忙,原告回了老家,并一直居住在娘家,因此原告所称答辩人参与赌博活动,时常非打即骂不是事实。只是两地相隔,加之原告经常打麻将,影响了夫妻感情,而因此就草率离婚,是对婚姻的玷污和不负责任,只要原告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答辩人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带去一个女孩,原告的女儿取名胡某甲,2013年8月1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还掐着原告的脖子威胁过原告,被告不认可,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夫妻之间在共同的生活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无论哪一方,难免都会有犯错、误会,甚至生气、打架的现象发生。因此,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应本着夫妻和睦、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郜飞(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