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森军、黄慧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森军,黄慧鹏,廖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查封)(2015)全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袁森军,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黄慧鹏,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廖晓梅,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慧鹏在全南县新城B区(贸易广场综合大楼B栋)有房产及柴棚一套(房权证号:00××27号,合计面积:146.44㎡,其中分摊楼梯7.67㎡,柴棚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慧鹏所有的位于全南县新城B区(贸易广场综合大楼B栋)的房产及柴棚一套(房权证号:00××27号,合计面积:146.44㎡,其中分摊楼梯7.67㎡,柴棚11㎡)。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设置抵押、转让、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