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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加华与毛玉良、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华,毛玉良,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周加华。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正晗。被告毛玉良。被告高永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华诉被告毛玉良、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6元,由原告周加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