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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建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