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吉喆与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喆,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7号原告吉喆。委托代理人孙辉,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2-7。法定代表人乔振光,总经理。原告吉喆与被告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自愿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