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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吉喆与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喆,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87号原告吉喆。委托代理人孙辉,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2-7。法定代表人乔振光,总经理。原告吉喆与被告天津正源昊太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自愿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减半收取246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