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忠法与孙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法,孙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沧州临港顺新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林忠法,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泰,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政府西侧。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临港顺新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原告林忠法与被告孙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沧州临港顺新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忠法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顺新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忠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法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顺新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吕旭礼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