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翁法江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江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东杰审判员  黄启忠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碧青(2015)韶翁法江民初字第48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