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曲兆云与雍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兆云,任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曲兆云,女,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任双双,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曲兆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款本金5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任双双名下位于南岗区文林街房产(建筑面积58.34平方米)。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初字第756号民事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海审 判 员 姜宗渭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