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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会林与周院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林,周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林,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普济圩二分场桥北新区。被执行人周院生,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罗。刘会林与周院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周院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常乃贵审 判 员  谢兴华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