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夏应祥与毛玉、聂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应祥,毛玉,聂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夏应祥。被执行人:毛玉。被执行人:聂迎新。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玉、聂迎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应祥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玉、聂迎新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夏应祥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