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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崔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男,住柘城县。原告崔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