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林、石高岭与石高岭、马豫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石高岭,马豫州,张东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447-1号原告肖林。被告石高岭。被告马豫州。被告张东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诉被告石高岭、马豫州、张东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三被告24万元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田亚明名下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1××9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全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