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立二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朝立二刑监字第00007号王××:你与丁××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一案,对建平县法院(2014)建刑初字第0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朝刑二终字第002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以“第一次第二次我的鉴定都构成轻伤,第三次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我要求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采信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正确。对你所提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