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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季某某诉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XX,丁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X。原告季XX与被告丁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季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XX诉称:被告刘XX、丁XX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4日,被告丁XX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购买树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XX辩称: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不应偿还。被告丁XX未予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丁XX与被告刘XX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6日,被告丁XX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庭审中,被告刘XX对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偿还该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以及原告提交借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丁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丁XX借款的事实,根据借条,被告丁XX应当给付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丁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刘XX并未证实系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丁XX、刘XX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季XX借款本金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丁XX、刘XX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丁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