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1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野与高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高宏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1907-1号原告张野。委托代理人柳鹏,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野与被告高宏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