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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吴剑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兵,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7号原告吴剑兵,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58872。法定代表人曹成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刘小雄人民陪审员曾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志 伦 ( 代 )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