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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汪瑞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汪瑞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张文斌,现住滦县。被告:汪瑞玲,1967年10月14日,现住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汪瑞玲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建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