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汪瑞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汪瑞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张文斌,现住滦县。被告:汪瑞玲,1967年10月14日,现住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汪瑞玲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建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