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