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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俊卿与贾克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卿,贾克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17-4号原告:郭俊卿,男被告:贾克让,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1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郭俊卿与被告贾克让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克让驾驶的无号牌“卓里”牌三轮农用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胜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