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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卢德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卢德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236号原告: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刘锐,系该行行长。被告:卢德印,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被告卢德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原告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局部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