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肖美桃、易春芳、唐永桢与唐德禄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春芳,肖美桃,唐永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易春芳,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人肖美桃,女,193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人唐永桢,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人易春芳、肖美桃、唐永桢要求宣告唐德禄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易春芳、肖美桃、唐永桢诉称:被申请人唐德禄因打牌赌博被怀化市劳教所劳教3年,在1995年被申请人从劳教所逃离后,至今下落不明。一直也没有和家里及朋友联系过,被申请人父亲去世时都没回家尽孝。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唐德禄死亡。经查,唐德禄(曾用名唐德录),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洪江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易春芳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肖美桃系母子关系,与申请人唐永桢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唐德禄于1993年12月16日被送入怀化市劳教所执行劳教,劳教期为两年零六个月(1993年12月15日-1996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唐德禄在怀化市劳教所劳教期间逃跑,后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洪江市公安局雪峰派出所、洪江市雪峰镇兰溪冲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唐德禄于1995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德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德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德禄在怀化市劳教所劳教期间逃离,自1995年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四年。申请人易春芳作为其妻子,申请人肖美桃作为其母亲,申请人唐永桢作为其儿子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德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东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二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