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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承杰与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杰,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承杰。被执行人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东侧4栋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承杰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7175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调查,被执行人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桂林老木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