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衡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