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曹西峰与康俊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西峰,康俊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曹西峰,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康俊才,男,195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西峰诉被告康俊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西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西峰负担。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