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与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柳城县马山乡肯洛村民委六里屯林木林地权属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城县马山乡肯洛村民委六里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柳城行初字第12号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负责人兰永康,该屯屯长。委托代理人蓝以林,男,1951年出生,壮族,高中文化,柳州市地委退休干部,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韦明珠,男,1951年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胜利东路正街*号。法定代表人余瑞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柳城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柳城县马山乡肯洛村民委六里屯。负责人韦明拥,该屯屯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不服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柳城政发(2014)45号《柳城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城县六塘镇油兰村民委黄高屯负担。审 判 长 江 波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