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郑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排期定于2015年5月12日15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