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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郑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排期定于2015年5月12日15时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高 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