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曼与董岳佳、宋耕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曼,董岳佳,宋耕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杨曼,女,2003年11月8日生,汉族,学生,地址:九台市。法定代理人王丽文,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董岳佳,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被告宋耕阳,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地址:九台市阳光苑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曼诉被告董岳佳、宋耕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曼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曼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