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司国平与刘青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国平,刘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司国平,男,1963年8月29日,汉族,壶关县店上镇刁掌村人,农民。被告刘青,女,1976年出生,汉族,壶关县店上镇寨里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国平诉被告刘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国平承担。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