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汪锦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8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举行婚礼。杜某某于1990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赵甲,2006年7月15日生育次子赵乙。原告与被告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不照顾家庭,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3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被告没有改变,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赵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杜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母亲腿骨折都是被告照顾。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87年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杜某某于1990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赵甲,2006年7月15日生育次子赵乙。赵某某与杜某某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后因杜某某怀疑赵某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发生争吵。赵某某于2013年2月7日起诉要求与杜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赵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06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要本着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互相帮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赵某某和杜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前和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杜某某怀疑赵某某与其他异性有关系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告在今后生活中注意与异性朋友交往的行为,避免被告产生怀疑,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体贴,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