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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楼县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楼县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58号原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厦A座23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职务:经理。被告石楼县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楼县罗村镇霍阳庄村。法定代表人许为民,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楼县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称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群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