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与佟某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佟某甲,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佟某乙,女,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原告佟某丙,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佟某丁,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佟某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佟某己,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书英、严妍,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佟某庚,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与被告佟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佟某戊、佟某己撤回起诉。审判长胡晓波人民陪审员刘霞人民陪审员曾庆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