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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储德芬与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德芬,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储德芬。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储德芬与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储德芬于2015年4月9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储德芬经济补偿金13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