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储德芬与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德芬,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储德芬。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储德芬与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储德芬于2015年4月9日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支付储德芬经济补偿金13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