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杰,张北县农牧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宝贵19**年4月18日生。2015年5月6日,本院登记收到张杰的起诉状,诉状称起诉人是1958年参加工作,1998年退休的农牧局马站退休职工。2009年农牧局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时,未给马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2013年底,得到农牧局的明确答复是不给办理医疗保险。另,1994年至2014年度的烤火费,农牧局只给发了两个年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农牧局有义务为起诉人按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和发放烤火费。为此,特请法院依法保护起诉人权益,要求张北县农牧局为起诉人按规定办理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拖欠烤火费约人民币7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海珍审判员 郭年顺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