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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成任天与黄柏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任天,黄柏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成任天,居民。委托代理人覃定金,广西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柏衡,居民。原告成任天与被告黄柏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泽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寿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成任天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定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柏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任天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被告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2、借条一份,以证实被告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柏衡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成任天的儿子与被告黄柏衡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柏衡以做生意为由,于2014年3月5日向原告成任天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写明借款时间从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黄柏衡向原告成任天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故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柏衡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经查,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付款,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原告自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柏衡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成任天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柏衡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泽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寿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蒙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成任天,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蒙山镇民主街37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黄柏衡,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蒙山县蒙山镇西街95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成任天诉黄柏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任天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柏衡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陆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