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鲁军丽,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豆孝永,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鲁军丽之夫。被执行人郭凤勤,女,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已立案执行李翠英与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鲁军丽、豆孝永、郭凤勤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