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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大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大厦有限公司,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路93号。法定代表人戚小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519B室。法定代表人于春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大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民四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大厦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津高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94040.49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应付案件受理费639632元,执行费139634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港龙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