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