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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724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