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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方云与上海冬灵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云,上海冬灵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方云,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上海冬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间的仲裁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0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冬灵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自仲裁至今,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相关法律文书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冬灵服饰有限公司作出了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055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