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延火与熊晏涛、彭梅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延火,熊晏涛,彭梅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蒋延火,被告熊晏涛。被告彭梅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负责人张洲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延火与被告熊晏涛、彭梅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延火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延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延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延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