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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清祥与秦国红、秦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祥,秦国红,秦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祥。被执行人秦国红。被执行人秦威川。申请执行人李清祥与被执行人秦国红、秦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一、被告秦国红、秦威川拖欠原告李清祥借款本金270000元属实;二、被告秦国红、秦威川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清剩余的借款140000元和诉讼费2675元。三、如果被告秦国红、秦威川到期未能还清原告借款,则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于未还清的借款开始计算利息。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