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牟书红、李远涛、冯桂英、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牟书红,李远涛,冯桂英,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子忠。被执行人:牟书红。被执行人:李远涛。被执行人:冯桂英。被执行人: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书亮。被执行人:王卫兰。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牟书红、李远涛、冯桂英、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牟书红、李远涛、冯桂英、故城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冯子忠、牟书红、李远涛、冯桂英、故城县鸿业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马书亮、王卫兰在你行的银行账户存款4002800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0926400121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