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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慧与朱俊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朱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赵慧。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俊杰。委托代理人朱运良,务农。原告赵慧与被告朱俊杰赔偿款分配纠纷一案,赵慧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向朱俊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慧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连科,朱俊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慧诉称,赵慧与朱俊杰系同父同母的亲姐弟,母亲早年改嫁,祖父母早已去世多年。2014年10月15日,赵慧与朱俊杰的父亲在东明县106国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处不幸因交通事故身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东公交认字(2014)第1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肇事方宋文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慧与朱俊杰的父亲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经东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赵慧、朱俊杰二人于2014年10月30日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协议编号为:(2014)东调字第201401030号。该调解协议确定肇事方宋文良一次性赔偿赵慧、朱俊杰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额外经济补偿费共计260000元,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已把此赔偿款交由东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此调委会代为支付赵慧、朱俊杰二人。可朱俊杰以赵慧是出家的闺女为由拒不让赵慧领取此应属于赵慧的赔偿款,故要求依法分割宋文良赔付赵慧、朱俊杰交通事故赔偿款260000元中的130000元归赵慧所有。朱俊杰辩称,朱俊杰与赵慧实为同父同母亲姐弟,祖母祖父在朱俊杰父母结婚前已去世。1992年,朱俊杰之父朱某因犯罪进监狱服刑,朱俊杰母亲带着赵慧离开了家,朱俊杰由其四叔朱运良抚养,从此,双方断绝了联系,朱俊杰的母亲及赵慧既没有回家看过朱俊杰也没有去监狱探视过朱某,朱某出狱后,赵慧及其母亲也没有探望过一次。朱某因车祸去世后,东明县公安局通知朱俊杰去认尸,并要求朱俊杰母亲一起来认尸,并作亲子鉴定。朱俊杰与家人四处打听,几经周折才与母亲及赵慧联系上,刚开始朱俊杰母亲及赵慧一直不来,后听朱俊杰说有赔偿款,第二天朱俊杰母亲及赵慧第二天就来了,来了就吵着要钱,无奈之下,朱俊杰只有先让赵慧拿走10000元,这样朱俊杰才能将尸体领走,鉴于以上情节,赵慧与朱俊杰断绝关系已成事实,要求宋文良赔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60000元全部归朱俊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慧要求分割交通事故赔偿金260000元中的一半13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赵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提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东公交认字(2014)第1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据此证明朱某被肇事方撞死,朱某不负任何责任,全部由肇事方承担。2、情况说明书一份,据此证明死者朱某是赵慧、朱俊杰的亲生父亲。3、鉴定意见通知书,据此证明死者朱某是赵慧、朱俊杰的亲生父亲。4、调解协议书一份,据此证明经调解赵慧、朱俊杰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自愿一次性给付赵慧、朱俊杰赔偿款共计26万元整,其中13万元应归赵慧继承,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不存在任何纠纷。针对争议焦点,朱俊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长垣县武邱乡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2、长垣县武邱乡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据以上证据证明赵慧与其父亲朱某没有来往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朱俊杰对赵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朱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赵慧没有探望过,朱某下葬时赵慧也没有来,该交通事故赔偿款赵慧不该分割。因朱俊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质证,朱俊杰对赵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明不真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上前后矛盾,没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是村委会出具的。因该证明没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形式不合法,且证明中的内容均为朱俊杰的陈述,故对此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证据2认为该证明内容不真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上也没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上述认证意见。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赵慧与朱俊杰系姐弟关系。2014年10月15日,赵慧与朱俊杰之父朱某在山东省东明县106国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朱某当场死亡,后经山东省东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朱俊杰、赵慧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382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额外经济补偿13774元,以上费用共计260000元,该款由朱俊杰领走250000元,赵慧领走10000元。死者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女儿赵慧、儿子朱俊杰。另查明,朱某无配偶,朱某父母已去世。本院认为,本案系赵慧与朱俊杰因对赔偿款分配问题而引起的纠纷。该赔偿款不同于遗产,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赵慧与朱俊杰的父亲朱某因事故死亡之后,因其母亲已在之前与其父朱某离婚,朱某父母也已去世,故本案所涉赔偿款,只有赵慧与朱俊杰有权分配,对于分配的比例,考虑到赵慧在其父母离婚后,已随其母亲生活,且在办理其父朱某后事的事项上,赵慧也未参与,朱俊杰相对付出较多,故应以赵慧分配40%为宜,260000元赔偿金扣除丧葬费23826元,剩余236174元,236174元×40﹪=94469.6元。故对赵慧要求分割赔偿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赵慧应得94469.6元,减去已领走的10000元,赵慧应得到8446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慧赔偿金分割款84469.6元。二、驳回赵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赵慧负担1000元,朱俊杰负担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黄琦超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