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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