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刑减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世辉抢劫、抢夺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刑减字第00358号罪犯马世辉。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5月27日作出(2009)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辉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元,(刑期自2008年08月15日起至2017���08月14日止)。2012年1月12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一个月;2014年5月9日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3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世辉在服刑改造���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马世辉减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0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晓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