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忠忱与白刃、姜明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忱,白刃,姜明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忱,男。被执行人:白刃,男。被执行人:姜明苓,女。申请执行人刘忠忱与被执行人白刃、姜明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88元。执行费966元(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白刃所有的汽车按评估价格28500元,交付另案申请执行人用以抵顶货款10872元,申请执行人刘忠忱应得款13288元已交付法院。现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本案二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