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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孔付礼与杜建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付礼,杜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孔付礼,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杜建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我诉被告杜建新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浙DFH0**号奥迪A6轿车依法进行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建新驾驶的浙DFH0**号奥迪A6轿车,并提供1225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付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建新驾驶的浙DFH0**号奥迪A6轿车至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